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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L0014287-X。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86475193-6。负责人李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斐颖,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兴运驾驶员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