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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264号。法定代表人熊家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09)新民一初字第05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乡市石榴园大街石榴园小区1号营住楼第一层东数第4户、6户、8户、10户、11户和第二层东数第2户、3户,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48869、200948871、200948873、200948874、200948875、200948876、200948877,共7套房产。现因该保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新乡市石榴园大街石榴园小区1号营住楼第一层东数第4户、6户、8户、10户、11户和第二层东数第2户、3户,产权证号分别为:200948869、200948871、200948873、200948874、200948875、200948876、200948877,共7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1年(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