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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16号

王玉燕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燕,青岛城阳玉华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16号申请人王玉燕。被执行人青岛城阳玉华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燕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玉华杰运输有限公司债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城阳玉华杰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35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李尚爱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