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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刘道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光,男,汉族,1950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中旅大华汽车运输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中旅大华汽车运输企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448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