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莫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2013年99号谷某某诉某米业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镇赉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吉林某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行,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莫民初字第99号原告谷某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镇一街三委一组。委托代理人高军,男,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赉县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被告吉林某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行。法定代表人韩春城,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彦良,男,吉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芝,女,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立春,男,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干部。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镇赉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吉林某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行、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涉及的地上建筑物产权附有他项权,原、被告提出中止本案诉讼,待提起行政诉讼,以审查产权及他项权证是否有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邓连昌审判员 :王洪伟审判员 : 陆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