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与陶文、陶梅梅、陶细旺、陶爱知、陶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陶文,陶梅梅,陶细旺,陶爱知,陶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负责人魏崇华,行长。被执行人陶文,女,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陶梅梅,女,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陶细旺,女,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陶爱知,女,汉族,岳阳县人。被执行人陶燕燕,女,汉族,岳阳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岳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陶文、陶梅梅、陶细旺、陶爱知、陶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五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期限内均不能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岳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邓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