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160号原告刘代力,男,45岁,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清,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代力不服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本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