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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6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泽坤与华天文、翟文东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坤,华天文,翟文东,迟可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267号原告刘泽坤。委托代理人隋兆岗,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天文。被告翟文东。被告迟可松。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姜雷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兰方武,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泽坤与被告华天文、翟文东、迟可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泽坤对被告华天文、翟文东、迟可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