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徐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婚姻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