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岗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陈岗,1974年8月1日。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总经理陈岗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20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向申请执行人陈岗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002元,承担案件仲裁费750元及执行费50元费。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2013)西仲调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张建社审判员 樊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相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