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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中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迪里木拉提·达吾提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迪里木拉提·达吾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中执字第92号被执行人迪里木拉提·达吾提,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维吾尔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新建路6巷65号,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652428196612040010。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刑终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迪里木拉提·达吾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毒资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刑终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迪里木拉提·达吾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迪里木拉提·达吾提等所获毒资17.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迪里木拉提·达吾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2010年1月27日,四川省大竹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对被执行人迪里木拉提·达吾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账号3602044301033481663(卡号6222003602105857522)的存款108423.2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账号6228450080027968815的存款128418.16元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迪里木拉提·达吾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账号3602044301033481663(卡号6222003602105857522)的存款108423.23元;划拨被执行人迪里木拉提·达吾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账号6228450080027968815的存款128418.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王学龙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