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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建宏与乔丕表、王雪利、曹粉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宏,乔丕表,王雪利,曹粉霞,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宏,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乔丕表,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雪利,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曹粉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武海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雄、姜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建宏、乔丕表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武海军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雪利于2012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后对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