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林国勇、关振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林国勇,关振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勇,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关振贤,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林国勇、关振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本院开具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也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