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茂辉与绵阳市涪城区永升电器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辉,绵阳市涪城区永升电器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刘茂辉,男,生于1958年,汉族,涪城区人。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永升电器设备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刘茂辉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