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麦凤儿与刘晓玲、陈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凤儿,刘晓玲,陈汉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民二庭核稿人:拟稿人:曾婉慧2015-10-16报或抄报:送:发:打字员:校对员:何钊盈发文号:(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印20份,存份主题词:民间借贷纠纷标题:民 事 判 决 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麦凤儿,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刘晓玲,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冠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威,男,1961年5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麦凤儿与被告刘晓玲、陈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凤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冠星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陈汉威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刘晓玲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和2013年10月12日借给被告刘晓玲人民币350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原告承诺该笔借款专项用于向陈丽华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湖居81-2号,并以该房产作为借款及利息的抵押,被告陈汉威为上述借款金额中的人民币4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提供连带担保,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上述借款共产生借款利息人民币419300元,详见下表:借款日期还款日期金额天数利率利息2013-10-112014-1-2280000840.0251960002013-10-112014-1-2700000840.014274402013-10-122014-1-2500000830.01419366.62014-1-32014-3-42800000610.025142333.332014-1-32014-3-41200000610.025341602014-3-52015-4-19193003930.025168599.62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3日归还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利息,于2014年3月5日归还人民币330万元,其中归还利息219300元,归还本金人民币30807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刘晓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919300元及从2014年3月5日至收到还款为止的利息,截止至起诉日2015年4月1日为止尚欠利息168599.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87899.62元;2、原告享有权属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湖居81-2号房产的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汉威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晓玲答辩称,被告已归还本金38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20万元,并非原告所诉的本金919300元。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本金余额为20万元,起算日期为2014年3月5日,逾期还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协议、汇款流水、确认书,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及原告已经实际出借的事实。被告刘晓玲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4、通话记录,证明被告刘晓玲按原告的要求反部分欠款转给其指定的麦浩新的账户;5、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2份),证明被告刘晓玲汇款30万元至原告指定的麦浩新的账户;6、光盘,证明因为原告的误导,导致被告刘晓玲没有参加第一次庭审。经审理,被告陈汉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及被告刘晓玲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原告借款400万元给被告刘晓玲,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2、其中借款280万元按月息70000元计收,余下120万元按月息16800元计收;3、被告刘晓玲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湖居81-2号的房产作为上述借款及利息的抵押;4、如被告刘晓玲未能按合同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被告刘晓玲必须承担由于逾期还款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按现借款协议利率的两倍计算,被告陈汉威对此作出连带担保责任;5、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汇款350万元、于2013年10月12日汇款50万元给被告陈汉威。被告刘晓玲分别于2014年1月3日、2014年3月5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归还20万元、3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后,被告刘晓玲未再还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查明,原告确认被告刘晓玲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雅居乐花园雅湖居81-2号的房产,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汉威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因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原告及被告刘晓玲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被告刘晓玲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有《借款协议》及汇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利率问题,其中280万元约定在借款期间内的月息为70000元,即年利率30%,因该利率超过年利率24%,违反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余款120万元约定在借款期间内的月息为16800元,即年利率16.8%,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率问题,《借款协议》约定如被告刘晓玲未能按合同期限还款,应承担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按借款协议利率的两倍计算。因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的两倍已超出年利率24%,故本院均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刘晓玲已先后归还合计380万元,因双方没有约定归还的款项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本金,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归还利息再归还借款本金的顺序认定,因此应当认定该款是先支付借款利息。因此,被告刘晓玲截止2015年6月12日欠原告未还本金839287.12元(明细如下)。本金借款期间年利率(%)利息28000002013-10-11至2013-11-10245600012000002013-10-12至2013-11-1016.8016800未还本金逾期日天数年利率(%)利息还款金额40000002013-11-11至2014-1-35224138666.67200000合计先归还利息,尚欠利息11466.67元(56000+16800+138666.67-200000)40000002014-1-4至2014-3-56124162666.673300000合计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尚欠本金874133.34元[4000000-(3300000-11466.67-162666.67)]874133.342014-3-6至2015-6-244624259908.98200000合计先归还利息,尚欠利息59908.98元(259908.98-200000)874133.342015-6-3至2015-6-129245244.8100000合计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尚欠本金839287.12元[874133.34-(100000-59908.98-5244.8)]因被告刘晓玲提供抵押的房产,双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汉威自愿为被告刘晓玲的本案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汉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39287.12元及以该款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予原告麦凤儿;二、被告陈汉威对被告刘晓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591.0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1661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98.22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4212.87元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汉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及被告刘晓玲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婉慧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张叔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钊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