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依群与倪冬梅、王仁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依群,倪冬梅,王仁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胡依群。被告:倪冬梅。被告:王仁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依群与被告倪冬梅、王仁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依群于2013年10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冬梅、王仁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依群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依群撤回对被告倪冬梅、王仁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胡依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