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14-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14-114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组织机构代码618839254。法定代表人徐少春。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交或免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喻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