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陈╳标、陈╳基、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陈x标,陈x基,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董xx,女。被执行人陈x标,男。被执行人陈x基,男。被执行人陆xx,女。申请执行人董xx与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0)灵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xx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按法律规定履行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的财产进行调查后未能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xx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x标、陈x基、陆xx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山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0)灵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xx审 判 员 祝xx代理审判员 劳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