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淑贤与被执行人袁鑑仓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贤,袁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谢淑贤,女,193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袁鑑仓,男,192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第三印刷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谢淑贤与被执行人袁鑑仓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7)碑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淑贤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袁鑑仓存款帐户扣划了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