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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肖某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正法,男,194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先祥,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