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贺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贺某某,男。被告贺某,男.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贺某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3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