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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左平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平,陈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77号原告左平。被告陈宏。原告左平与被告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平诉称,其与被告陈宏系亲戚关系,2008年2月14日,陈宏以收购苹果为由向其借现金10000元,每月利息2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欠据一份;同年2月21日,陈宏以同一理由向其借现金5000元,每月利息1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归还。故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宏未答辩。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借条二份,用于证实被告陈宏借其现金及约定利息的事实。2、证人梁建鹏证言,证实被告陈宏在其家分两次借原告现金15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据的事实。法庭在审理中调取如下证据:侯玉芳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侯玉芳与陈宏系夫妻关系,陈宏又名陈克红,陈宏借左平现金时其不知情,但左平在催要借款时知道借款的事情。经本院综合审查,对上述证据均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左平与被告陈宏系亲戚关系。2008年2月14日,左平与陈宏在李建明家,陈宏以收购苹果需用资金为由向左平借现金10000元,因左平当时无现金,就从李建明处取得现金10000元借给陈宏,陈宏向左平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每月利息200元,期限为一年;同年2月21日,陈宏以同一理由在李建明家向左平借款,左平又从李建明处取得现金5000元借给了陈宏,陈宏向左平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每月利息100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左平多次催要,陈宏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归还。左平遂诉至本院。据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借款,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参照借款期内利息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左平借款15000元,其中10000元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按200元/月承担利息;5000元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100元/月承担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陈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不再受理。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柴培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雄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