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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罗书忠与毛水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书忠,毛水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罗书忠。被告:毛水雄。原告罗书忠与被告毛水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书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水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书忠诉称:2013年4月2日,被告毛水雄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口头答应5日内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从2013年4月7日开始,原告多次催其归还,被告一直迟迟不换,至今上述欠款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毛水雄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毛水雄没有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日,被告毛水雄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罗书忠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借款用途归还信用卡,利息为2%每月”。至今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借条原件为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水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书忠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日开始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毛水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良刚人民陪审员  洪小双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