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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冯金良与杨银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卢兵。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虞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