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徐细海、莫春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初字第137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因盗窃于2007年4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莫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益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莫某在金华市新狮街道高村蕾蕾公寓楼道内窃得被害人周某的20寸飞鸽牌型号俊骑折叠自行车一辆(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2.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莫某在金华市新狮街道高村高节路30号楼道内窃得被害人邵某的20寸永久牌折叠自行车一辆(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3.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莫某在金华市新狮街道高村新高街东一巷13号楼道内窃得被害人徐建的20寸飞鸽牌型号俊骑折叠自行车一辆(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4.2013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甲、莫某与“温州”(身份不明,另���处理)商量由徐某甲与“温州”盗窃电动车,莫某负责销赃,赃款平分。当晚,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温州”在金华后丰路255号门前路边窃得被害人章某的绿叶牌电动车一辆(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事后由莫某销售,获得赃款230元。5.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温州”在金华市五一路666号通园大厦门口窃得被害人曹某的狮龙牌型号SL41QD-20A15电动车一辆(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5元),事后莫某按事先约定销售,获得赃款240元。6.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温州”,按事先与莫某约定,由徐某甲、“温州”在金华市双龙北街500号赖贵山品鉴馆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的金大牌电动车一辆(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后车子被温州骑走。综上,被告人徐某甲、莫某盗窃六次,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545元。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徐��甲、莫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甲、莫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曹某、章某、吴某、周某、徐某乙、邵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资料、罪犯档案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莫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