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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龙电苑业委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红中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电苑业委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主要理由: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及《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2008年8月7日依法成立的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多数业主依法管理本小区物业服务的合法群众组织。云南开远欣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24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办理移交手续撤出龙电苑小区。龙电苑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另案已生效的(2012)红中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确认,国电小龙潭电厂龙电苑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合法,其与云南开远欣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龙电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国电小龙潭发电厂龙电苑业主委员会和云南开远欣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龙电苑业委会不是《龙电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一方。龙电苑业委会未与云南开远欣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龙电苑业委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远市龙电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