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梁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梁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黄波。被执行人梁永贵。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梁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邛崃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永贵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永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梁永贵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高埂分理处尚未受偿的39127.485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梁永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书记员 何 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