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从某,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伍福胜、杨光城,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