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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从某,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伍福胜、杨光城,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