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鲤民初字第5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虎与被告林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虎,林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鲤民初字第5472号原告陈文虎,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巧慧,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虎与被告林巧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陈文虎负担。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旭洪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