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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守平与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平,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商初字第178号原告:王守平,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胡明龙,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南京市江宁区秦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洪泽县北京路北侧、砚临河西侧。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楚恩新,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原告王守平与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被告洪建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洪建公司的管辖异议。本案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吴文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美云、人民陪审员杨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平委托代理人胡明龙、被告洪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楚恩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平诉称: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材合同,被告洪建公司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承建的贾西经济适用房六标段11#、12#楼工程中所需的黄沙、石子由原告王守平供应。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洪建公司共向原告王守平购得价款为399080元的建材。被告洪建公司至今分文未付,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洪建公司支付购建材款399080元;二、被告洪建公司向原告王守平支付迟延付款银行利息损失(自2012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贷款利率计算);三、由被告洪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洪建公司辩称:原告王守平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告洪建公司未向原告王守平购买相关材料,无需支付相应价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洪建公司承建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贾西经济适用房六标段,期间,原告王守平向被告洪建公司承建项目工地供应黄沙、石料,经结算材料价款计354500元,被告洪建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就该结算材料价款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王守平又陆续向被告洪建公司供应黄沙、石子,被告洪建公司南京分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2013年3月7日向原告王守平出具收据两份,材料价款分别为39000元、5580元,三张收据合计价款399080元。被告洪建公司未向原告王守平支付上述价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守平代理人、被告洪建公司代理人当庭陈述、材料款结算单、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洪建公司承建涉案项目,根据被告洪建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其交易习惯,可以证实被告洪建公司已收到原告王守平向其提供的黄沙、石子材料,原告王守平与被告洪建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王守平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洪建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洪建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王守平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被告洪建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原告王守平提交的收据、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洪建公司向原告王守平购买建材的事实,被告洪建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王守平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洪建公司未及时支付购买材料相应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王守平主张被告洪建公司承担自2012年8月1日起欠款利息,因其从2012年8月1日起主张利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守平向被告洪建公司主张欠款后发生的银行利息,被告洪建公司应予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守平价款39908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守平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6元,由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86元。审 判 长  吴文丽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