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祥仑钢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祥仑钢圈有限公司,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10119号申请人:河南祥仑钢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石墩,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军,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祥仑钢圈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