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家凤与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凤,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31号原告:徐家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梁雨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洪辉。委托代理人:朱四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家凤诉被告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家凤撤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家凤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