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县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县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海滨,该××经理。何海滨,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石浦镇新塘岸路**号。何茂金,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住象山县石浦镇新塘岸路同益弄*号。董赛琴,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住象山县丹西街道山头董村**号。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象山县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何海滨、何茂金、董赛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县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何海滨、何茂金、董赛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县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何海滨、何茂金、董赛琴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6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