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迁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2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迁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国瑞审判员 杨有保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闻冬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