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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易刚贵与杨馥任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刚贵,杨馥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易刚贵。被执行人:杨馥任。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易刚贵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杨馥任在银行的存款72860.00元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