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易刚贵与杨馥任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刚贵,杨馥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易刚贵。被执行人:杨馥任。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易刚贵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杨馥任在银行的存款72860.00元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