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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秦礼宝与何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礼宝,何丽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秦礼宝被告何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礼宝诉被告何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礼宝撤回对被告何丽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