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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淑艳与被告杨亮、杨光、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艳,杨亮,杨光,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董淑艳,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牛桐,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亮,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杨光,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8388939-X。代表人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廉东梅,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董淑艳与被告杨亮、杨光、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道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为健康权纠纷,而非原告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坚持不变更案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