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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黄立波、熊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黄立波,熊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89-2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立波,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熊阳,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立波、熊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立波、熊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53元,因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4926.5元,保全费3546元,共计8472.5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