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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定州市社保所与吴俊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社保所。被执行人吴俊芬,女,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定州市社保所与吴俊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0月11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