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江东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江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818号原告: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下跸驻村,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陈志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501184318。委托代理人:周伟荣,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江东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建康城一楼,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高能伟,系该支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6307172013。委托代理人:俞东辉,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为330624198406063316。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江东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恒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