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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孙天平与冯搬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平,冯某兵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兵。上诉人孙某平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某平上诉称,双方的合同约定由仲裁机构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因履行双方2009年12月31日签订的供货协议而产生,合同对执行协议中的问题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提交上级仲裁机构”。当事人虽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对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亦未就此达成一致,故该仲裁条款无效。原审法院按法定管辖,作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