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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智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卿翅鹏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智诚精诚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卿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智诚精诚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国瑞,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俊斌,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卿翅鹏,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4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深圳市鑫智诚精诚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