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王家焕与黄学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焕,黄学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04-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焕,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黄学太,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学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学太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学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学太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学太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许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