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福、郭玉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福,郭玉美,刘玉琳,徐建萍,刘玉珂,张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培。被告李建福。被告郭玉美。被告刘玉琳。被告徐建萍。被告刘玉珂。被告张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福、郭玉美、刘玉琳、徐建萍、刘玉珂、张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石 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