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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福、郭玉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福,郭玉美,刘玉琳,徐建萍,刘玉珂,张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培。被告李建福。被告郭玉美。被告刘玉琳。被告徐建萍。被告刘玉珂。被告张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福、郭玉美、刘玉琳、徐建萍、刘玉珂、张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石 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