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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庆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庆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58号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连明强,男,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盛园小区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峰,男,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兴盛园小区经理助理。被告樊庆龙,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庆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