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建金昌石业有限公司、陈学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福建金昌石业有限公司,陈学灵,陈晓永,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巫文勇,巫文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47号。负责人张文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荣、陈明铭,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金昌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杨坂2号17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学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学灵,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晓永,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海菁,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号工业品交易中心大楼11层1101室。法定代表人巫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巫文勇,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文峰,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诉被告福建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学灵、被告陈晓永、被告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巫文勇、被告巫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249万元或其名下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相关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学灵、被告陈晓永、被告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巫文勇、被告巫文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49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福建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学灵、被告陈晓永、被告福建融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巫文勇、被告巫文峰名下价值人民币249万元的财产(另列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