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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8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国良与被执行人曲占萍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良,曲占萍,曲好东,曲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857—2号申请执行人:任国良,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占萍,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好东,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学锋,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任国良与被执行人曲占萍、曲好东、曲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国良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占萍、曲好东、曲学锋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占萍的银行存款854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