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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张栓捞、XX龙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张栓捞,XX龙,张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被执行人张栓捞。被执行人XX龙。被执行人张永锋。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申请执行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战、王庆旭、王念朝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866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2013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已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