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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刚与刘现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刘现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刘现习。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刘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现习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保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