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2055号原告孟克乾。被告闫榜乾。被告孟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克乾与被告闫榜乾、孟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李立波
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
孟克乾与闫榜乾、孟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2055号原告孟克乾。被告闫榜乾。被告孟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克乾与被告闫榜乾、孟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李立波
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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