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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二初字第2055号

孟克乾与闫榜乾、孟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克乾,闫榜乾,孟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2055号原告孟克乾。被告闫榜乾。被告孟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克乾与被告闫榜乾、孟克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占峰

审 判 员  李立波

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